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发表日期:2021/11/19 来源:托普云农 浏览次数:5462次
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
前言
GB 4404 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4404《粮食作物种子》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 1 部分:禾谷类;
—第 2 部分:豆类;
—第 3 部分:赤豆、绿豆;
—第 4 部分:荞麦;
—第 5 部分:燕麦。
本部分为GB 4404 的第 1 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种业发展新情况对
GB 4404.1 — 1996的修订,代替GB 4404.1 — 1996。
本部分与GB 4404.1 — 199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取消了依据种子纯度对杂交种子质量级别的划分;
— 修改了部分质量指标;
— 修订了检验规则。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四川省种子站、辽宁省种子管理局、山西省农业种子 总站、江苏省种子站、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吉林省种子总站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辛景树、柏长青、赵建宗、吴毓谦、李洪建、苏菊萍、李稳香、王秀荣、 卜连生、聂练 兵、班秀丽、詹根印、胡昌、孙喜瑞、朱志华、金石桥、傅友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4404 —1984、GB 4405 — 1984;
—GB 4404.1 — 1996。
粮食作物种子 第 1 部分: 禾谷类
1 范围
GB 4404的本部分规定了稻(Oryza sativa)、玉 米(Zea mays)、小 麦(Triticum aestivum)、大 麦 (Hordeum vulgare)、高梁(Sorghum bicolor)、粟(Setaris italica) 和黍(Panicum miliaceum)种子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上述禾谷类作物种子,种子涵盖包衣种子和非包衣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4404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 2046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4404 的本部分。
3. 1
原种 basic 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2
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3
单交种 single cross
两个自交系的杂交一代种子。
3.4
双交种 double cross
两个单交种的杂交一代种子。
3.5
三交种 three-way cross
一个自交系和一个单交种的杂交一代种子。
4 质量要求
4. 1 总则
种子质量要求由质量指标和质量标注值组成。 质量指标包括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质量标注值应真实,并符合本部分质量要求规定(见4.2)。
4.2 质量标准
4.2. 1 稻
稻种子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
作物名称
|
种子类别
|
纯度
不低于
|
净度
不低于
|
发芽率
不低于
|
水分a
不高于
|
稻
|
常规种
|
原种
|
99.9
|
98.0
|
85
|
13.0(籼)
|
大田用种
|
99.0
|
14.5(粳)
|
不育系、恢复系、 保持系
|
原种
|
99.9
|
98.0
|
80
|
13.0
|
大田用种
|
99.5
|
杂交种b
|
大田用种
|
96.0
|
98.0
|
80
|
13.0(籼)
|
14.5(粳)
|
a 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种子水分允许高于 13.0%,但不能高于 16.0%,若在长城以南(高寒地区除外) 销售,水 分不能高于 13.0%。
b 稻杂交种质量指标适用于三系和两系稻杂交种子。
|
4.2.2 玉米
玉米种子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
作物名称
|
种子类别
|
纯度
不低于
|
净度
不低于
|
发芽率
不低于
|
水分a
不高于
|
玉米
|
常规种
|
原种
|
99.9
|
99.0
|
85
|
13.0
|
大田用种
|
97.0
|
自交系
|
原种
|
99.9
|
99.0
|
80
|
13.0
|
大田用种
|
99.0
|
单交种
|
大田用种
|
96.0
|
99.0
|
85
|
13.0
|
双交种
|
大田用种
|
95.0
|
三交种
|
大田用种
|
95.0
|
a 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种子水分允许高于 13.0%,但不能高于 16.0%,若在长城以南(高寒地区除外) 销售,水 分不能高于 13.0%。
|
4.2.3 小麦和大麦
小麦和大麦种子质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
作物名称
|
种子类别
|
纯度
不低于
|
净度
不低于
|
发芽率
不低于
|
水分
不高于
|
小麦
|
常规种
|
原种
|
99.9
|
99.0
|
85
|
13.0
|
大田用种
|
99.0
|
大麦
|
常规种
|
原种
|
99.9
|
99.0
|
85
|
13.0
|
大田用种
|
99.0
|
4.2.4 高粱
高粱种子质量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
作物名称
|
种子类别
|
纯度
不低于
|
净度
不低于
|
发芽率
不低于
|
水分a
不高于
|
高粱
|
常规种
|
原种
|
99.9
|
98.0
|
75
|
13.0
|
大田用种
|
98.0
|
不育系、保持系、 恢复系
|
原种
|
99.9
|
98.0
|
75
|
13.0
|
大田用种
|
99.0
|
杂交种
|
大田用种
|
93.0
|
98.0
|
80 
|
13.0
|
a 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种子水分允许高于 13.0%,但不能高于 16.0%,若在长城以南(高寒地区除外) 销售,水 分不能高于 13.0%。
|
4.2.5 粟和黍
粟和黍种子质量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表 5
%
作物名称
|
种子类别
|
纯度
不低于
|
净度
不低于
|
发芽率
不低于
|
水分
不高于
|
粟、黍
|
常规种
|
原种
|
99.8
|
98.0
|
85
|
13.0
|
大田用种
|
98.0
|
98.0
|
85
|
13.0
|
注:在农业生产中,粟俗称谷子,黍俗称糜子。
|
5 检验方法
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测应实行 GB/T3543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扦样
扦样方法和种子批的确定应实行GB/T3543的规定。
6.2 质量判定规则
质量判定规则应实行GB2046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