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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0/4/7 来源:托普云农 浏览次数:1765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种子法》《畜牧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中办国办《关于强化常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农业农村部2020年1号文件要求,落实2020年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工作要点,我部制定了《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强化常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与目标

  (一)基本思路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力强化种业常识产权保护,坚持中央统筹、分级负责,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常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实现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2020年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印发种业监管方案,对辖区内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达到50%、20%;组织对本地所属的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地(市)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县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湖北、北京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经营门店、企业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以及对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比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作出调整。

  二、重点内容

  (一)规范生产基地。以西北、西南、海南等三大制种基地为重点,对52个国家级“两杂”制种大县和100个区域性良繁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生产基地规范性检查结果作为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制度规定,建立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纳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三)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河北、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特别是辽宁省、吉林省,要以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狠抓品种审定、基地制种和种子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查生产主体、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制种田块转基因成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

  (四)严格监督种子质量。各地应结合本地用种实际,在春季、秋季等关键种子市场销售期,以种子标签和种子质量为检查重点,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在冬季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近3年来有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对近3年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酌情减免检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风险地区,种子市场检查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可视情况灵活开展。

  (五)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加强品种权维权,就是维护种业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2020年要以杂交玉米、蔬菜和果树作物为重点品种,探索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强化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

  (六)开展种畜禽和桑蚕种质量检查。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低代别冒充高代别、销售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为重点,开展种畜禽市场监管试点。在全国选择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抽检及种公牛个体识别检测。对近5年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种公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企业,酌情减免检查。在桑蚕生产用种期之前,对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区、市)生产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三、责任分工与工作机制

  (一)压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种业市场监管方案,规范样品管理,健全重点作物分子指纹数据共享平台。组织明察暗访,对重点地区、关键物种、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检,推动种业监管信息公开,对省级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布结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本省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农业农村部转办案件,协调处理省内跨区域案件,配合处理其他省份协查案件,督办重点案件。重点对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抽查。

  地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抽样方案并实施。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进口等情况,检查监督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

  (二)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加快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进程。案件主办省需其他省协查时,应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制发协查公函,载明协查事由、有关案情、协助内容和联系人等,协查省应予积极配合。协查公函应同时抄送我部种业管理司,种业管理司将督促检查并视情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开展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新冠疫情风险等级,充分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桑蚕种采取统一抽查检测的方式,3月底前结束,并于4月底之前报送抽检结果。种畜禽质量检测任务于5月前下达,各承担单位负责样品的抽取、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反馈并确认检测结果等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部质量检测工作并报送全国畜牧总站。

  (三)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全国畜牧总站、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分别承担本级农作物种子种苗监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种畜禽监管和桑蚕种质量监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以上监管目标和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于3月底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请于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部种业管理司,报告应附由本省农业农村部门主办且于今年内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2—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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